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无罪辩护,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滨州记
▲滨城区检察院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
滨州的这起案件辩护成功了,我有一点打了翻身仗的感觉。因为该案的案情与鹿邑案颇为相似,涉及两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鹿邑案中,包括徐昕老师、王振江律师和我在内的辩护团队投入了那么多的精力,却落得个铩羽而归。我之所以接手滨州案,也是想弥补一些鹿邑案的遗憾。本案最终无罪辩护成功,当然算不上一雪前耻,但总归还是收获了一些力量和信心。
01 略述滨州印象,文明比文化更重要
滨州,是位于山东省北部的一个地级市,自称是黄河文化和齐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说到我们齐鲁,许多人会认为文化深厚,所谓“孔孟之乡、礼仪之邦”。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建议不要奢谈什么文化,更需要注意的是文明——文化和文明不是一回事,缺少文明的文化,很可能沦为“吃人”的工具。法治是当代文明的典型要素之一,如果一个地方法治状况堪忧,那就是欠文明之地、空谈文化之地。
我对滨州法治水准的态度是存疑的。我曾听说有律师在那里遭遇过会见难,经历过检察院阻止诉讼代理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二审法官在辩护律师未提交辩护手续的情况下便匆匆地(甚至可以说是偷偷地)结案,等等。
在今天我要记述的丁某晴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我又遇到了检察院私自退回补充侦查而不予记录和告知、审查起诉期限无限期延长、辩护律师无权复制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这两类证据等违法情形。尤其是,“案已结,事未了”,检察院已经认定当事人无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侦查机关却仍然长期扣押着涉案的大宗财物,本应及时返还而不予返还。目前权利人还在持续追讨中。
滨州也出现过一些著名人物,比如春秋时期的孙武,被尊称为"孙子""兵圣""兵家至圣",是《孙子兵法》的作者。当代也出了一个,历任司法部部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现在是最高法院院长,张军。
▲滨州市高速收费站
02 当事人陷入圈套,案件原是做局
我的当事人丁某晴及其丈夫是山东聊城人,比较年轻,在高唐经营着一家生产型的企业,主营电线。在事业的起步阶段,为获取更多利润,他们公司与行业内某比较知名的品牌权利人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商标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利益瓜葛,导致本案案发。
商标许可方正式举报了丁某晴。当时,正在公司上班的丁某晴接到了一笔来自滨州的订单,对方指名要XXX注册商标的电缆。像往常发生的业务一样,丁某晴立即与XXX商标方面的工作人员联系,一并支付了商标使用费,获得了相应的商标使用权和质量合格证,然后从河北定购了一批电缆。注意,丁某晴的公司只生产电线,不生产电缆,电线和电缆是不同的,他们这种从第三方定购电缆然后自己贴标的行为,叫做“调货”。这是上述那份注册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方式,合同双方之前也是如此履行的。
关于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核心问题就是付费,被许可方付费,从许可方处获得使用权。当然,被许可方还要保证产品的质量。我在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之前,主要代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类诉讼业务,对此还是比较了解的。前文提到的利益纠葛,我们无需深究,只要注意一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还处于有效期之内,并且丁某晴一方是付过费的。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利益面前无朋友,对方还是整出了事端。不得不说,对方的举报流程还是比较“专业”的:在电缆通过物流到达滨州后,先是安排“托儿”取货,然后在运输途中将其拦下;随即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闪电出动、现场执法、完成扣押;最后又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公安立案。在此过程中,对方的一位联络人多次与丁某晴一方联络:“给钱!只要数额合适,就撤回举报。”
一切都是安排好了的,但丁某晴一方不知情。货物被扣押时,丁某晴一方一头雾水:电缆怎么会在运输途中被拦下来?电缆都是有质量检验报告的,怎么可能质量不合格?明明已经交了商标使用费,怎么就无权使用、侵犯商标权了?思来想去,答案只能是,他们公司采购的电缆在到达滨州后,被调包了。这笔生意,是对方做的一个局。
丁某晴夫妇顿时有些手足无措,他们当时更不会意识到这个案件会耗费其两年的精力,致其生活、事业上力不从心。
03 委托人的第一选择不是我,归去来兮
在这个"民不与官斗"理念自古便大行其道的国度里,有太多的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刑事辩护,不知道需要委托什么样的律师去辩护,更不知道自己在辩护过程中能做些什么。丁某晴夫妇就是如此。
在案件被移送到公安后,丁某晴和她丈夫在百般探听虚实、多方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曾来我办公室咨询。我向他们认真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然后告知其大概的辩护方案。刑案辩护如同走钢丝,胜败有时就在电光火石间,我当然不可能给他们许诺一个确定的结果,否则我就违反执业纪律了,还可能涉嫌诈骗。
他们第一次咨询我后,便离开了,再无下文。这是去年的事。
今年初,丁某晴突然又打来电话,说是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委托我担任辩护人。我说,上次你们走了以后,这事就不了了之,这次是不是又来忽悠我的分析意见?我心想,可以“白嫖”我一次,但两次不行。
他们说在侦查阶段已委托了一名济南某大所的律师,但辩护效果不尽如人意。现在是真心认为我能更有力地帮他们,一定要委托我,他们感觉我介入后,心里会更踏实一些。
对于这类“归去来兮”的委托人,我也没有特别的眼光或者好恶感,再次接待了他们。他们向我保证:调货的电缆没有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本案的实质是对方在求财不得、敲诈未遂的情况下,恶向胆边生故意构陷他们的一场错案。
04 辩护就是要“追着打”,全面出击
“追着打”,印象中是中国的一名足球教练说的一种足球战术,大概是指一种全攻全守、提高控球率、给对方一种强烈压迫感的踢球方式。我认为刑事辩护应该参照、运用这种理念。
我们的辩护方式是绝不勾兑、真正辩护。如今,面对可能到来的牢狱之灾,许多人的第一选择不是依法辩护,而是选择托关系、找门路,选择潜规则。这种社会风气,在山东地界比较严重。这当然不是什么儒家遗风,我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犬儒主义”。如果你真的冤枉,完全可以寻求一种比较纯粹的正义,理直气壮地进行一场干净的刑事辩护。刑事辩护本该如此。从先后逻辑上来讲,有“控”才有“辩”,既然控方有了明确的“指控”,那么辩方就可以全面出击、穷追不舍。当然,这种打法要有相当的刑辩基本功为基础。说来话长,就此打住。
接受委托后,我的辩护工作主要是阅卷,然后是在此基础上跟办案检察官沟通,包括当面发表口头的辩护意见、提交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电话跟踪诉讼进度,等等。这也是真辩律师的常规工作方式。稍微有点不同之处在于,检方有一次补充证据没有办理正式的补充侦查程序,给了辩护律师一次“额外的”阅卷负担。
我总共去办理该案审查起诉工作的滨城区检察院三次,三次阅卷之后,随即形成了三次辩护意见,简单梳理一下这段工作内容。
第一次阅卷
通过阅卷,我发现卷宗中的发货记录、现场扣押记录、检验记录中对涉案电缆的长度、粗细、质量等规格方面存在诸多矛盾,种种迹象都指向了一个结论——丁某晴一方调货的电缆被调包了。在阅卷的基础上,我形成了一份书面的辩护意见,并附带了专门的质证意见。此外,我还准备了一组辩方的证据,制作了举证提纲(证据目录)。
这份辩护意见的目的,是让办案检察官直接感触到辩方的态度——我们不仅作无罪辩护,还要直接颠覆控方所主张的犯罪事实。为了辩护效果更佳,我选择了在完成书面辩护意见之后,特意约见检察官、当面发表辩护意见。薛红玲律师作为助理参与了这次当面发表辩护意见的程序。那位检察官对我们非常重视,不仅认真听取了我的意见,还做了详细的记录。她也带了一名检察官助理参加听取意见了。
这是一个刑辩的细节。任何文字都不如现场的语言更生动,所谓百闻不如一见。这也是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要求当面发表意见,乃至法院审理案件要现场开庭的原因。刑事辩护中辩方意见的表达要讲究现场化,现场表达、现场观察、现场应对、现场沟通。辩护律师在当面发表辩护意见时,切忌照本宣科地读文书,那样就失去“当面”的意义。凭自己对案件的掌握即兴发挥、言简意赅,适当注意自己的面部表情、肢体语言、声调音量,就这么简单。
▲滨城区检察院
第二次阅卷
虽然没有正式的补充侦查程序,但是侦查机构突然移送了新的卷宗。作为辩护人,原则上是只要控方有证据,咱就得去查阅。
新证据主要是控方在针对辩方提出的第一次辩护意见进行查缺补漏。我当时在滨城区检察院案管中心阅卷后,猛然意识到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之间保持着一种无缝对接般的畅通交流渠道。检察院系统中没有该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任何记录,但侦查人员便能从检察官那里获得辩护人提交的第一手辩护资料,然后“对症下药”。
我当然不担心控方过早地知悉我的辩护意见,反倒认为他们知悉的越早越好。咱这么敞亮的一个人,不需要在辩护意见上故弄玄虚。但面对类似这种法外的程序,作为较真儿的律师心里多少还是有些膈应。
刑事辩护一般不是一蹴而就的,颇似“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见招拆招,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是常态。对于这一次的新证据,我们再次形成了辩护意见,再次向检察官邮寄了补充辩护意见,坚持主张该案的物证存在重大瑕疵。比如,丁某晴调货、销售的电缆上没有印厂名,在案的三根电缆却有厂名;再如,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的每根电缆米数都比丁某晴采购的电缆少2米。更专业一点的表述是:本案中的物证不具有同一性,侦查人员扣押、检验的电缆不是当事人定购、销售的电缆。
第三次阅卷
在滨城区检察院的系统中,记录了本案唯一的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又出现了新的卷宗。这次新证据还是为了解决辩方提出的物证瑕疵问题。然而控方却因此暴露出更大的破绽,给了辩方实施一击致命的机会,这或许就是压迫式辩护策略的积极成果。
控方提交的新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对指控而言可谓釜底抽薪。我发现该证据的内容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存在重大矛盾,并且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控方主张的是事实发生于17日,而证据显示的是事实发生于16日,在相差的一天内,本案核心的物证去哪了?谁能给出具体的方位经纬度?于是,我再次形成了一份辩护意见,在其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对此,控方是不可能说得清的,也没人敢说得清,一说,这起假案的性质就更彻底了。
05 真辩怎会波澜不惊?且听如下一波四折
每一次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后,都会面临一段令人相对焦急的等待期。好在我们的当事人没有坐等,而是不断地向检察长、上级检察部门写信,要求落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公正处理案件、追究徇私枉法者的责任,等等。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能原地踏步干等。只要肯思考,就有活儿干;只要肯干活,就会遇波折。
1.来自侦查人员的投诉,令人啼笑皆非
我们“追着打”式的辩护,当然不担心对方过早地知悉我方的辩护意见,反倒是认为他们知悉地越早越好,甚至觉得在辩护意见上藏着掖着的同行可能会给人一种实力不过如此的印象。不积极发表辩护意见的朋友,有时还可能会贻误战机的。正因为如此,当我获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后,便立即向侦查人员邮寄了辩护手续和辩护意见,要求不需要再补充侦查了,本案应该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进而撤销案件。
令人诧异的是,侦查人员竟然拒收我的辩护手续和辩护意见,并且还原路退回来。这当然不仅仅是浪费一次邮寄费的问题,而是直接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了。其拒收的原因是无法确定我的身份,要求我亲自赶过去将律师证出示给他看。我当即觉得这很无厘头,令人啼笑皆非。人类都发明邮政业务二三百年了,我们齐鲁大地、礼仪之邦的滨州警员通知,竟让拒绝邮政?简直是在开国际历史玩笑。
于是,我将上述材料直接邮寄给他们的局长和法制大队的大队长。结果,更加令人意外的事发生了,那位警员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必须赶到滨州现场出示律师证给他,否则他就要投诉我。我要求他依法履行职责,他说自己就在依法履行职责。我说好了,就谈到这儿吧,他还要继续重复。我几次挂断电话,他几次又给我打回来。我当时在宁夏吴忠市中级法院参加丁学福案的庭审,与滨州警员的这段对话发生在休庭期间,声音穿越墙壁,同台辩护的刘卫国律师在4楼的酒店房间都听得见。
那名侦查人员还真的投诉我了。我们律所主管部门的司法行政人员给我打电话核实此事,我都觉得不可思议。我就纳闷了,他都能找到监督我的部门去精准地投诉我了,却还要让我过去核实我的身份,他的脑容物是什么高科技?更加令人纳闷的是,他既然可以利用非法定渠道从检察官那里探听到我的辩护意见,然后进行查缺补漏,那为什么还要将我邮寄给他的辩护材料拒之门外呢?算了,心累!
我不管他非要见我为哪般,只回应道:请依法履行职责,以书面意见为准。
2.审查起诉程序没有终点,“闭门造法”
当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薛律师联系该检察院询问进展,得到的答复却是:“本案不存在期限届满一说,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限不受一个半月的限制。”可是,《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很明确,法律在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时,没有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袭祥栋律师曾多次将这种歪曲法律的情形评价为“闭门造法”。
对于普通的当事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对于做生意的当事人而言,更甚。我的当事人却已被这个案件拖累了近两年,可谓身心俱疲,非常焦急地等待一个明确的诉讼结果。得知检察官是这个观点,有些慌了,问我怎么办。我说,可以尝试给检察长写封信。
她的心情可以理解。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一个相对安定的生活节奏,都需要一个相对平稳的工作、生活环境。而刑事案件的特点就是可以直接冲击或者破坏当事人的生活节奏、工作环境,除了可能被定罪量刑,还包括诉讼程序中随时面临被讯问、辨认等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的随口一句“随叫随到”,就会让当事人陷入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因为万一没有随叫随到,那么就可能随时被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改为逮捕。
国际上刑事诉讼法有一个原则叫做及时审判原则。对某一个人启动的刑事诉讼程序,可能是错的,可能已过追诉期限,可能收集不到确凿的证据……不能让案件老是悬在空中,悬在当事人的头上。对无罪之人来讲,这种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也属于一种“酷刑”。
3.我是辩护人,只向检察官发表辩护意见,不跟检察官助理辩论
那是我第三次赶赴检察院阅卷之后,在返程的路上,突然意识到本案控方的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足以颠覆整个指控体系。于是立即给承办检察官打电话说明情况,同时主张侦查人员遗漏了重要的视听资料、检察院不允许律师复制电子数据是违法的,目的都是防止检察官将案件贸然起诉到法院。
接电话的却是那位检察官的助理,她称检察官外出办案去了,现不在办公室。我请其转达我的意见,该检察官助理却称:我们认为侦查机构不需要提供你说的视听资料,这个案件不会有第二次补充侦查的,你的这个意见将来可以在法庭上讲。
这就意味着,在这位检察官助理看来,本案肯定会被起诉到法院。我突然回忆起来,之前我向检察官发表口头辩护意见时,这位检察官助理也曾经擅自发言、企图与我辩论。我瞬间被激怒了,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一直保持的彬彬有礼的态度也变了。我说:“你刚才所讲的话能代表检察官本人吗?在检察官没有作出正式的决定之前,你作为助理擅自发表该言论是不合适的。我作为辩护人,不需要跟检察官助理辩论,请务必将我的意见转达给检察官。”
我并非不尊重这位检察官助理,更无意冒犯其人格,只是要申明一个道理:检察官助理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作出正式的决定、发表独立的意见。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助理擅自在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会被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诉讼程序违法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道理很简单,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员额检察官的职责不得由他人替代。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保证其专业性、严肃性、责任性。正如我们不允许由护士客串医生去给患者做手术一样。
4.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视听资料是违法的,绝不放过它
前文已提及,我在辩护本案的过程中,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是不允许我复制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两类证据的。当意识到不允许律师复制会直接导致律师不能向当事人核实证据、不能准备专门的质证意见时,我不再忍让了,而是坚决提起控告。
对于我的投诉,滨城区检察院作出的答复却是“本检察院允许律师查阅了全部卷宗,所以没有侵害律师执业权益”。过了几天,滨州市检察院也作出了同样的答复。这两级检察院显然都是在歪曲事实:我主张的是“律师复制证据的权利”,却被他们歪曲成“律师查阅证据的权利”。查阅和复制,是两个词,两个概念。既然规定的是律师既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那么,滨州市的两级检察院凭什么只允许律师查阅,不允许律师复制?
这种混淆是非、答非所问的处理决定,一点都不高明,甚至很低端,我当然将会继续控告,穷追不舍。凡事总要有个说法,不能就此便不了了之,起码要让后人觉得我们没有沉默、没有毫无作为。
▲滨城区检察院的答复函
06 当事人和律师都挺过来了,绝对不起诉
本案还有个细节值得记录一下,就是本案当事人一直没有被逮捕。这是否意味着辩护律师会因为不需要去看守所会见而减少一些工作量?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事人一直生活在随时可能被逮捕、可能被判刑、可能会进监狱的巨大心理恐惧中。整个诉讼程序中,丁某晴夫妇一直谨小慎微,面对每一个事实问题、证据问题、程序问题都充满疑惑,都要听取律师的意见。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就是如此,法律丧失了稳定性、无法再指引人们的行动,人们无法对自己每步行动的后果进行预测,只能裹足不前、战战兢兢。
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和处境。对于律师而言,虽然不需要一次又一次地去看守所会见,但要陪同当事人走过这一段生命历程。律师需要有足够的耐心,需要有一定的阅历,需要有一定的技巧或者脾气。我会帮助他们重申辩方主张的主要事实,会提醒他们控方证据存在的核心问题,会告诉他们面对不正常的诉讼程序需要做到的一二三四……
当然,我跟他们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超越恐惧”。虽然他们很难超越,最终是否超越了也未可知,但我就是要反复地说。我一直主张,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作用和地位是辩护律师无法取代的。必须让司法者听到当事人的声音,了解当事人家属们的态度,这是当事人及家属的重要工作,也是与辩护律师配合的重要方式。
终于,我们收到了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先是电话通知,然后是现场送达,我没有到现场,检察院给我邮寄了一份。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令人欣慰,直接采纳了辩方的观点,认定丁某晴一方系对于涉案商标系在授权期限内的有权使用,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学理上叫作“绝对不起诉”,与之并列的是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该决定书对于当事人的意义,不仅直接终结了本次的刑事追诉,也杜绝了当事人之间潜在的民事诉讼风险。
07 案已结,事未了,颇多感慨
面壁十年图破壁,皓首穷经求良策。杨学林律师曾言:刑辩无他路,认真且执着。本案是我的同事薛律师全程协助我办理的,她为此案作了大量工作,认真阅卷、校对文书、整理证据、邮寄材料,等等,很是辛苦。她曾经感慨道:刑辩律师的轻松是暂时的,苦痛是持续的。道一声刑辩的艰辛。
于我而言,刑事辩护的工作已经结束了,最多写一篇办案记,便可翻过这一页。但是,滨城区检察院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事不能算完,这是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以前侵害过其他律师,没有被纠正;今天侵害到我,还是没有被纠正;如果我不继续发声,将来还会侵害其他律师同行。所以,我的维权之路还要继续下去,目前已经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出了维权申请。我们一定要讨个说法,不能任由违法者大行其道、侵权者逍遥法外。
于丁某晴的公司和薛律师而言,他们又踏上了新的征程。检察院已经作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但侦查机关迟迟未将扣押的大宗财物返还,不会是已经私吞了吧?薛律师已经接受了委托,正在代理当事人要求侦查机关返还被扣押财物的事宜……我们要争取的权利,不能有一丝一毫减损。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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